1、物業是什么?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
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2、物業管理是什么?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3、物業管理費是什么?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4、“ 我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嗎? ”
誤區一:沒入住就不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所以無論在購買房屋以后,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繳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
誤區二:未簽物業合同不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誤區三:對物業公司捆綁式服務不滿不交物業費
一般而言,小區內的健身房、游泳館屬于配套設施,攤入了小區的建設成本,產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按照“我的東西,我使用”的原則,業主有權利使用這些設施。根據有關規定,會所等設施從原則上講不能收費,但因維修、養護需要費用,業委會可以委托物業公司進行收費管理,費用歸全體業主支配。如協商不成,業主可以通過法律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物業公司也可以起訴業主,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
誤區四:對物業公司利用公用面積經營不滿不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所得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等。物業公司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業主不能據此而不繳納物業費。
終上所述,物業管理企業受雇于業主,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是明確的服務合同關系,但有些業主沒有理清認識,簡單地認為物管企業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并沒有意識到物業服務費的本質,經常采用對抗的方式拒絕繳納物業費,對小區的和諧環境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故,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當物業來敲門時,作為業主的您,仍然拒繳物業費嗎?